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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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
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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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
,研究分析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暨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暨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暨人民、法人、團體申請案件查催、稽核及
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暨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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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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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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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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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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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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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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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委 員│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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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
│ │ │ │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
│副主任委員│薦 任│ 一│職務列等表│
│ │ │ │之八」未規│
│ │ │ │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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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聘 兼│(七)-(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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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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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門委 員│簡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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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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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專門委員│
│主 任│ │ (一)│或簡任研究│
│ │ │ │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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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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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員│薦 任│ 八│內一人得列│
│ │ │ │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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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研究 員│薦 任│ 三│ │
├─────┼───┼──────┼─────┤
│視 察│薦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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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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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任或│ 一五│ │
│ │薦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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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五│ │
├─────┼───┼──────┼─────┤
│會 計 員│委任或│ 一│ │
│ │薦 任│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合 計│ │ 五一│ │
│ │ │(九)-(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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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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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秘書。
六、主任。
七、組長。
八、研究員。
九、會計員。
十、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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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研究
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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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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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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