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
  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七人
  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處長、主計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均由主任委員
  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

  本會設左列各室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室:掌理市政中長程計畫之發展年度施政計畫之先期作業
      ,研究分析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業務,暨本會綜合業務等事項。
  三、第二組:掌理施政計畫,暨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項。
  四、第三組:掌理公文查詢暨人民、法人、團體申請案件查催、稽核及
      為民服務等事項。
  五、第四組:掌理資料蒐集、整理運用暨研考資料電子處理等事項。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主任、組長、研究員、視察、副研
  究員、助理研究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本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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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委 員│      │          一│比照簡任第│
  │          │      │            │十三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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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
  │          │      │            │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
  │副主任委員│薦  任│          一│職務列等表│
  │          │      │            │之八」未規│
  │          │      │            │定前,暫以│
  │          │      │            │簡任第十一│
  │          │      │            │職等辦理。│
  ├─────┼───┼──────┼─────┤
  │委      員│聘  兼│(七)-(十一)│          │
  ├─────┼───┼──────┼─────┤
  │主 任秘 書│簡  任│          一│          │
  ├─────┼───┼──────┼─────┤
  │專 門委 員│簡  任│          二│          │
  ├─────┼───┼──────┼─────┤
  │秘      書│薦  任│          一│          │
  ├─────┼───┼──────┼─────┤
  │          │      │            │由專門委員│
  │主      任│      │        (一)│或簡任研究│
  │          │      │            │員兼任    │
  ├─────┼───┼──────┼─────┤
  │組      長│薦  任│          四│          │
  ├─────┼───┼──────┼─────┤
  │研  究  員│薦  任│          八│內一人得列│
  │          │      │            │簡任      │
  ├─────┼───┼──────┼─────┤
  │副 研究 員│薦  任│          三│          │
  ├─────┼───┼──────┼─────┤
  │視      察│薦  任│          五│          │
  ├─────┼───┼──────┼─────┤
  │助理研究員│薦  任│          二│          │
  ├─────┼───┼──────┼─────┤
  │組      員│委任或│        一五│          │
  │          │薦  任│            │          │
  ├─────┼───┼──────┼─────┤
  │辦  事  員│委  任│          二│          │
  ├─────┼───┼──────┼─────┤
  │書      記│委  任│          五│          │
  ├─────┼───┼──────┼─────┤
  │會  計  員│委任或│          一│          │
  │          │薦  任│            │          │
  ├─────┼───┼──────┼─────┤
  │人事管理員│      │        (一)│          │
  ├─────┼───┼──────┼─────┤
  │合      計│      │        五一│          │
  │          │      │(九)-(十三)│          │
  └─────┴───┴──────┴─────┘
  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秘書。
  六、主任。
  七、組長。
  八、研究員。
  九、會計員。
  十、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約聘專家學者,辦理市政問題之研究,並得聘兼研究
  委員若干人。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