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活動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於活動結束後未回復原狀者,本館得逕為處理。其所需費用自保
  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並得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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