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縣規章,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後,始得發布: 一、依憲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訂定之規章。 二、依法律授權訂定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之規章。 三、因執行臺灣省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章。 四、關於本府所屬機關組織之規章。 依法律或本府與臺灣省政府權責劃分表授權本府訂定之規章,由本府逕 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