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單行規章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左列縣規章,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後,始得發布:
  一、依憲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訂定之規章。
  二、依法律授權訂定應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定之規章。
  三、因執行臺灣省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章。
  四、關於本府所屬機關組織之規章。
  依法律或本府與臺灣省政府權責劃分表授權本府訂定之規章,由本府逕
  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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