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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所因特殊事由或上級單位政府規定,臨時需使用本中心時,得於原核 准使用日前二十天告知申請人,本所有權終止使用,無息退還所繳之費 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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