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烏來區改制山地原住民區人員移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移撥人員之核派或僱用規定如下:
一、職員:受撥機關應依移撥名冊,並於各該受撥機關編制表所列各職稱
    之員額內,核派與該職員原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二、其餘人員:受撥機關應依移撥名冊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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