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本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為本市公民投票之提
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
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
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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