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於捷運設施之都市計畫變更公告
  後,向本局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捷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移設之相關文件。
  三、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四、建築線指示圖影本。
  五、地籍圖謄本正本。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報告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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