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應於捷運設施之都市計畫變更公告 後,向本局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捷運地方主管機關同意移設之相關文件。 三、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四、建築線指示圖影本。 五、地籍圖謄本正本。 六、申請都市設計審議之報告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