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所為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得於每年上學期、下學期暫停
  收托。
  前項暫停收托期間最長三星期;各托兒所應於暫停收托前三十日通知或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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