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於營運前就其對乘客、船上工作人員及其他第三人
  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應投保責任保險,為船上工作人員及乘客應
  投個人傷害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及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應依附表之規定。
  第一項傷害保險之主要內容及保險金額,應在船票或租船契約之內載明
  。
  第一項保險應報本府備查。期滿續約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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