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處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公有零售市場,其所需員額由本
  處總員額內調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