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各項收入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市庫存款戶,由繳款人 直接繳入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或由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派員 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前項市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派員駐收各項收入,仍由派遣之機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