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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財政處領用市庫支票,應填具空白市庫支票領取單,向代理市庫銀行領取 ,代理市庫銀行按支票號序點交取據存查。領得之空白市庫支票應指定專 人妥慎保管,設置空白市庫支票收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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