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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出租基地除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公共設施預定地或妨礙都市計畫 規定者外,承租人需建築使用時,得向本府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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