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投資以取得公共設施市場用地內私有土地權利之多寡為標準依下列
次序核准之:
一、取得所有權全部者。
二、取得部分所有權面積較多者。
三、取得所有權面積相同時,另以取得使用權較多者為優先。
四、取得部分所有權及使用權面積均相同時,應按其事業計畫、資本額
及其他投資條件等取擇優者。
五、無所有權人申請時,取得全部使用權者。
六、取得部分使用權面積較多者。
七、取得使用權面積相同時,應按事業計畫、資本額及其他投資條件等
取擇優者。
八、未取得公共設施市場用地私有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者,按事業計畫、
資本額及投資條件取擇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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