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其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應符下列
規定:
一、核心課程、實習訓練場所限於本市開班,地點應符合消防安全等規
定,實習訓練場所須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
:
(一)經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
(二)經本府督導考核優等之護理機構。
(三)經內政部或本府評鑑優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
護機構、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養護機構。
二、每班人數不得少於25人,不得超過50人。
三、實習期間應有醫護專業人員隨側指導受訓對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