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機關團體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甄選審查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訓練辦理單位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時,其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應符下列
  規定:
  一、核心課程、實習訓練場所限於本市開班,地點應符合消防安全等規
      定,實習訓練場所須能容納受訓對象完成足夠個案實習之下列單位
      :
    (一)經評鑑合格之醫療院所。
    (二)經本府督導考核優等之護理機構。
    (三)經內政部或本府評鑑優等以上之公私立或財團法人老人長期照
          護機構、老人養護機構、身心障礙養護機構。
  二、每班人數不得少於25人,不得超過50人。
  三、實習期間應有醫護專業人員隨側指導受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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