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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代理教師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合格教 師資格者,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 定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教師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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