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應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
途徑解決:
一、受損之鄰房為違章建築者。
二、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者。
不屬前項適用範圍之建築工程完成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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