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應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 途徑解決: 一、受損之鄰房為違章建築者。 二、申請基地內建築物結構體頂層完成,始提出損壞鄰房之申請者。 不屬前項適用範圍之建築工程完成後,得依法申領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