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施工計畫書圖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概要(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施工範圍位置圖。
三、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橫斷面圖。
四、人(手)孔、閥箱及中心樁(含基座)等構造物延伸至路面蓋板之設
    計圖。
五、施工方法。
六、施工管理。
七、預定開、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表。
八、交通安全管制設施。
九、其他。
申請挖掘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前項應備書圖內容得予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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