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框架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廣告內容圖說及位置圖。
三、申請人填具安全切結書。
四、建築物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及使用同意書。
六、設置處所現場照片。
前項廣告物之結構支架已領得雜項使用執照申請審查許可時,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廣告內容圖說。
二、雜項使用執照影本。
三、結構支架使用同意書。
前二項廣告物申請廣告內容變更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核准廣告物許可證影本。
二、變更後廣告內容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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