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經衛生局公告類別或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蹤(溯
)系統及生產履歷等事項,並應加入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公開食材來源。
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證明文件、單據、查核紀錄、保存時間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衛生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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