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濟助人無前條規定之遺屬時,其喪葬濟助金之具領順序如下:
一、濟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濟助人所參加之濟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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