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者得於管理機關核准之設施一定範圍內經營下列營業項目: 一、簡易餐飲服務。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項目。 除管理機關核准之營業項目得收費外,其餘各類活動均不得有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