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園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管理機關核准之設施一定範圍內經營下列營業項目:
一、簡易餐飲服務。
二、紀念品出售。
三、文化、藝術品展售。
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項目。
除管理機關核准之營業項目得收費外,其餘各類活動均不得有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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