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土石採取標售或價購案件,應於通知得標人或價購人採取或提取
土石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土石採取或提取地點、數量、期間及得標人或價
購人等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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