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97年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務處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
土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
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