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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97年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8條
工務處於核准建築工程、拆除工程起造人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申報之剩餘 土石方處理計畫前,及核准收容處理場所收受外縣市剩餘土石方前,應逐 案通報地方稅務局發單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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