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回饋區申請回饋金者應由村(里)辦公處提報需求由各回饋金管委會初
  審;各回饋金管委會應依初審結果,研提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送本府
  申請辦理核撥款項。
  本府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及結餘款項,結算後
  併下年度經費及回饋金專戶孳息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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