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間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長,
  配合村(里)民工作與生活情形編排日程後通知村里長,其編排同一時
  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應報請本府備查,並函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及函知當
  地各級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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