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群育表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準,就左列各項予以加減,其考查結果
  佔綜合表現成績之百分之五十。
  一、導師依學生公眾服務表現記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為限。
  二、依學生參與學校學習活動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加十分(公、婚、喪、分娩視同出席)。
    (二)無故缺席,每次減一分。
    (三)事假,每二次減一分。
    (四)病假,每五次減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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