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建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房屋:
    (一)重建價格=重建單價拆除面積。
    (二)拆除面積:以建物各層外牆或外柱面以內或結構安全拆除線以
          內面積計算。
  二、門面整修:建物部分拆除者,除應予拆除面積之重建價格補償外另
      依各樓層分別發給相當原有等級之門面整修費,並依其補償單價按
      建物寬度(公尺)計算。
  三、水井補償標準:(包含工業用水井)見附表二。
  四、墳墓遷葬補償標準:依本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五、土地公廟補償標準:見附表三。
  六、雜項工作物補償標準:見雜項工作物重建單價。
  七、建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遷移建物者,依該建物徵收補償費之百分之八十發
      給遷移費。
  前項查估之認定如有困難或爭議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
  ,並提請本縣地價暨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查估之費用由需
  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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