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 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