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
  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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