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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