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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屬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左: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如無前條及本條前款之受益人時,喪葬互助金由參加互助機關具領 ,作為互助人辦理喪葬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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