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無前條規定遺屬時,其喪葬互助金之具領順序如左: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如無前條及本條前款之受益人時,喪葬互助金由參加互助機關具領
      ,作為互助人辦理喪葬費用支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