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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公有停車場,對車輛僅係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等責任,停 車期間車輛及財物安全概由停車位使用人自行負責,不得求償。但可歸責 於管理機關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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