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有停車場,對車輛僅係提供停車位置,不負保管及損壞賠償等責任,停
車期間車輛及財物安全概由停車位使用人自行負責,不得求償。但可歸責
於管理機關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