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獎勵興建地下停車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府提供市有公共設施土地,其設定地上權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於地上權契約中約定地上權移轉時需先經本府同意,其承受人需符
      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每年地租按半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三、續約時再收都市建設權利金一次,按當年期年地租二倍至三倍計收
      。
  四、地上權屆期消滅或因第十條之規定撤銷地上權時,投資人所繳地租
      、權利金不予退還。
  五、設定地上權之期限最長不得逾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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