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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