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勞檢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
下簡稱勞工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勞檢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製造業科:製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二、營造業科:營造業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
    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
    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服務等事項。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科: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發證、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
    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
    構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四、綜合行業科:製造業與營造業以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事業之安全衛
    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
    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與
    工作守則備查;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教育訓練及諮商
    服務等事項。
五、職業衛生科:物理性與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
    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職業災害、申
    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安全衛生人員組織及工作守則
    備查;職業健康促進;勞工作業環境評估;職業災害保護;職業安全
    衛生輔導及諮商服務;健康檢查統籌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
    、研考、勞動統計分析、職業災害統計、諮商輔導服務、資訊系統規
    劃與管理、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勞動部對臺中市勞動檢查業務階段授權,本市所轄之全體事業
    單位數將大幅增加,檢查業務作業內容、屬性及相關檢查、宣導、輔
    導業務都將更為複雜,為有效運用有限之檢查人力,期以專業分工,
    強化檢查效能,並落實勞工作業環境監測評估、物理性、化學性等特
    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檢查、職業健康促進等業務,依實際業務
    運作需要,將職業衛生之業務專責化,爰增設職業衛生科。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衛生檢查業務
    ,與現行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健康檢查業務,調整至職業衛
    生科。
三、配合新增職業衛生科,現行條文第五款秘書室遞移至修正條文第六款
    。
四、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勞檢處置秘書、科長、主任、技正、檢查員、技士、科員、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書記。

勞檢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勞檢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勞檢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勞檢處擬訂,報請勞
工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勞檢處擬訂,報勞工局核定;丙表由勞檢處訂
定,報請勞工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