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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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面處所得招募志願服務者協助辦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交付服務。
  前項志願服務者應接受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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