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由副研究員代行或代理。副研究員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
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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