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由副研究員代行或代理。副研究員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 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