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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公共營業場所應將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及保險期 間以明顯文字張貼或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消費者足以辨識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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