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及 房屋所有權人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減免房屋稅者,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 第二項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之項目與範圍證明文件。但如尚在興建期間者 ,並應檢附建照執照;如已在營運期間者,應檢附已實際營運開幕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