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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未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局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即張貼通知於 車體明顯處外,並拍照存證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限期自張貼之日 起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期未清理者,由環保局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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