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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環保局執行移置作業時,如車輛所有人或代理人主張其權利,經查證屬 實者,應再限期其於四十八小時內清理,逾時未清理者,由環保局確認 並拍照存證後,先行移置指定場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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