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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公共工程餘土及混合物之處理,由該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自行規劃設置、 審查核准及管理土資場或由承包廠商自行覓妥合法收容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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