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補習班在本縣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相同之設立人其班名得冠以連 鎖加盟之名稱字樣,以有效管理及避免學生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