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私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名稱應標明所設立之類別或科目,以資識別,並不得以國名、地
 名為班名。學校、機關、團體附設者,應冠以主體名稱。
 補習班在本縣內,不得使用相同名稱。但相同之設立人其班名得冠以連
 鎖加盟之名稱字樣,以有效管理及避免學生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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