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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經核准申請之各項教育輔助器材,其財產權應屬本府或購買該項器材之 學校。 國民教育階段結束時,前項器材需歸還原借用單位。但情況特殊有續用 之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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