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申請之各項教育輔助器材,其財產權應屬本府或購買該項器材之
  學校。
  國民教育階段結束時,前項器材需歸還原借用單位。但情況特殊有續用
  之必要者,得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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