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體育場所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事者,本場得拒絕或終止使用,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一、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規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其他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