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於本縣內之幼兒園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於本府規定期限內自行或由幼兒園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
  教育處申請獎勵:
  一、服務年資: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十年、
      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
  二、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
  三、研究績優:最近三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
      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四、其他與教保服務相關之優良事蹟。
  前項連續服務年資,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
  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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