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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單位,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 超過一小時,另加收一單位使用費及冷氣費。 使用本中心各項場所或設施設備有毀損時,應按時價賠償或修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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