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請領本津貼之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於十五日內
  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或前項原因消滅後所領得之津貼,由本
  府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
  本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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