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暨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機構,本府得優先委託辦理業務或補助。
  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本府應輔導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委託辦理業
  務或補助,六個月內再由本府辦理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
  停止委託辦理業務或政府補助,並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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