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機構,本府得優先委託辦理業務或補助。 評鑑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本府應輔導限期改善,並得停止委託辦理業 務或補助,六個月內再由本府辦理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 停止委託辦理業務或政府補助,並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 理。